20世紀90年代末,為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就業,東莞人才派遣逐步發展起來,成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
東莞人才派遣作為一種用工方式,在促進勞動者靈活就業、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解決部分勞動者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摩擦性失業”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東莞人才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東莞人才派遣在目前《勞務派遣規定》已出臺,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三性崗位”界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及解除、異地派遣的社會保險等進一步作出規定,切實增強法律的有效性。同時將進一步已發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適時組織勞務派遣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勞務派遣違法行為,規范勞務派遣經營秩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