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務派遣的利與弊
勞務派遣在我們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已經存在,直到2008年才正式立法規定。既然存在自然有一定的優勢的存在的理由:
1、東莞勞務派遣用工制度靈活性更強:由于勞動者用工單位之間增加了一層勞務派遣單位,使得在員工招聘,退回更加方便靈活,特別針對用工季節性比較強的用工單位。
2、有力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一般處于弱勢,但是通過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使得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保障,一些個人勞動者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欠發工資等等,勞務派遣單位會督促用工單位實施解決。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這與用工單位設立的工會的部分職能類同。
3、促進了就業:勞務派遣單位主要職能是招聘員工,而且會招聘各種不同崗位的員工,為解決我們國家勞動就業有促進作用。
4、擴大了人才職業信息的傳播:勞務派遣單位的招聘職能使得社會上除了人才市場,人才網站,報紙,電視媒體等宣傳方式外,又增加了空間,求職者可以去勞務派遣單位求職,而且這里就業信息更加寬泛,用工企業也可以發布招聘信息。
5、提高了企業效率,為部分企業提供了最佳的用工方案:勞務派遣并不適用于任何企業和任何時候,但是對一些用工量大,流動性強,季節性強的用工單位是最佳的用工方案。豐富了多種用工方式。
6、打破了過去單一的用工方式:原先根據勞動法,企業用工都是自己簽合同,自己用工,非常單一,現在企業可以合理合法的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用工方式,完善了我國的勞動用工制度。
7、維跨地區作業的勞動者完善社保:因為我國的社保制度還不完善,全國沒有統籌,很多農民工在城市繳納社保,回到家鄉后要退保,等于白交,各個方面都不合理。但是通過本地的勞務派遣單位,本地的農民工可以在本地投保,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使得農民工不在提保了。
當然,現階段東莞勞務派遣還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加以時間改進:比如:
1、法律雖然有所規定,但是細節沒有,有很多地方沒有具體的約束,使得讓一些人鉆空子歪曲了勞務派遣的操作。
2、相關配套法律不完善。包括稅收,社會保險等方面沒有具體的法律條例約束。
3、人們的觀念不正確。部分企業包括東莞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務派遣視為新型行業,想從中撈得一大筆錢,或者盡可能的逃避保險稅收和企業應盡的責任。最重導致勞務派遣扭曲發展,不能發揮其本有的作用和價值。
4、對勞務派遣沒有正確宣傳引導。目前勞務派遣基本上有公辦或民辦的勞務派遣單位在利益的驅使之下推廣宣傳,得不到國家部門和專家的合理指導,出現許多不應有的弊端。
總之:勞務派遣作為新興的行業,有很多的優點,完善了我國的用工制度和有些服務了企業,促進就業;但是相關部門應當多多加以引導完善勞務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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